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9-05-11 13:10:58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制定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奖励工作实施总则。
一、评奖宗旨
第一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评选工作,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
第二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的宗旨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推动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评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宁缺毋滥;要突出导向性,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本着对文艺事业和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格、规范严肃地开展评奖工作,杜绝不正之风,评出精品力作和优秀人才,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艺术作品奖
第四条 艺术作品奖评选对象与范围:
1、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艺术作品原则上是前三个年度(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有的艺术门类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时限。
3、参评的同一项艺术作品在一次评奖中只能作一次性申报。一位作者(含集体作者)在同一艺术门类限报一项作品。与他人合作不是主创人员的,本人可参与申报另一项作品。两人以上的集体创作成果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须经合作者同意后具名共同申报。
4、已获得上届“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5、个人艺术创作成果,其作者已调离山东省,或已调入省内者在外省期间完成的,不可参评。集体艺术创作成果,主创人员调离山东省的,其他作者须出具主创人员同意申报评奖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参评。
山东省内主创人员和单位与省外有关单位、部门联合创作的艺术作品,可由山东省主创人员和单位申报评奖。
6、参照中宣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评选的做法,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不参加“泰山文艺奖”评选,参与组织策划的集体创作的文艺作品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艺术作品参评条件与标准:
1、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作品,应是体现时代精神、艺术水平高、已经公演并受到群众欢迎的原创作品。音乐和曲艺等节目应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40场次以上;剧目演出应在30场次以上;电影在全国公映,或在央视电影频道播放;电视剧在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各类艺术作品应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2、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思想性强、艺术水平高、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及各艺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上展出或获奖的作品;在国家批准的报刊、图书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社会反响较大的艺术作品。
3、民间文艺作品,应为民间传承的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的文化艺术作品。艺术理论研究、艺术评论文章和著作,须是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对艺术领域的重要问题提出新见解、发表新观点、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作品。
第六条 评选一等奖作品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主题重要,思想性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具有正确鲜明思想导向和较强时代意义的原创作品。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独特个性和较高的艺术品味,符合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
3、艺术欣赏性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作品。
4、具有独特的文化艺术创意项目,面向市场,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的具有较大市场发展潜力的大型综艺项目。
5、获得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各艺术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二等奖以上的作品;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文联各艺术家协会组织评选的一等奖以上的作品等。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省评委会主任;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的领导任副主任;文艺界各门类知名艺术家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委员。
省评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评奖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泰山文艺奖”评奖宗旨,审定评奖规则、程序和实施方案,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评定、公示并颁布评奖结果,主持颁奖活动等。
省评委会下设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省评委会下设初评委员会。按艺术门类分设12个初评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5-7名。委员会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各初评委员会按照省评委会的要求及评奖总则,负责完成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初评委员会成员组成要求:
1、初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2、同一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中不超过2人。
3、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初评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为确保评奖工作公平公正,在评奖活动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负责督察整个评奖工作的全过程,并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四、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申报。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地、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推荐。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每个艺术门类申报作品原则上为1-3件。
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初评。申报工作完成后,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工作会议,通报作品申报情况及有关评奖事项。初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根据评奖总则和各艺术门类评奖细则对申报作品进行审议审评,初步评选确定获得二、三等奖的艺术作品,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各艺术门类推荐的初评结果经省评选委员会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终评会议评选。
第十三条 终评。省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终评会议。各门类初评委员会分别向省评委会汇报初评结果。省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由终评会议民主评选出一等奖获奖作品。终评在全体评委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方为有效。
一等奖候选作品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未评出一等奖的艺术门类可适当增加二、三等奖数额。
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美术、书法等艺术作品一等奖获奖者组织现场测试。
第十四条 评定结果在《大众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由省评委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省评委会最终审定、颁布评奖结果。
五、奖励名额与标准
第十五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作品奖设12个类别,143个奖项,包括一等奖18项,二等奖52项,三等奖73项,具体为:
1、戏剧:京剧、吕剧、话剧、山东柳子、五音戏、豫剧、山东梆子、歌剧、音乐剧等。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7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
2、音乐:分为歌曲作品类和器乐作品类。歌曲作品类(民族、美声、流行唱法):独唱、重唱、齐唱、合唱等;器乐作品类(中、西乐器):独奏、重奏、协奏、合奏等。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3、曲艺:相声、小品、评书、鼓曲、快书、快板等。设一等奖1名,奖金4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1万元。
4、舞蹈:古典舞、民族舞、当代舞、芭蕾舞、现代舞、国标舞、街舞、舞剧、舞蹈诗、模特表演等。设一等奖2名,其中舞蹈艺术作品剧目奖1名,舞蹈表演作品奖项1名,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4名,其中舞蹈艺术作品剧目奖2名,舞蹈表演作品奖项1名,舞蹈编导作品奖项1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5名,其中舞蹈艺术作品剧目奖3名,舞蹈表演作品奖项1名,舞蹈编导作品奖项1名,奖金各1万元。
5、杂技:杂技、魔术等。设一等奖1名,奖金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1万元。
6、美术: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画、水粉画、漆画、美术设计、动漫等。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7、书法: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篆刻等。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8、摄影: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广告摄影、电脑创意摄影等。设一等奖1名,奖金3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1万元。
9、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电影文学剧本创作、数字影像短片、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等。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1万元。
10、电视:电视剧、电视文艺专题片、电视纪录片、电视文艺栏目、电视文艺晚会等。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11、民间文艺:民间工艺(木版年画、风筝、剪纸、陶瓷、刺绣等)、民间文学等。设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5千元。
12、艺术理论研究:戏剧、音乐、曲艺、美术、书法、舞蹈、摄影、杂技、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理论研究文章、著作,报纸艺术评论、文艺娱乐栏目(版面)等。设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5千元。
六、奖项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为山东省文艺政府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参加终评未获名次的作品,颁发参评证书,以资鼓励。各市、大企业文联在评选工作中的宣传组织情况和获奖成绩,作为评定“全省文联系统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组织奖”,每三年专题表彰组织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相关人员及其所有作品两届内不得参评。
第十九条 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 作为永久性政府收藏,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命名、标志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和文字版权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所有和解释。
七、评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品征集及评选工作,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7月30日止,定于8月颁奖。具体申报时间和有关事宜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及艺术家协会负责通知。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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