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9-05-11 11:34:43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电影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我省的电影厂、市以上电台和电视台、经省广电和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民)营影视文化制作公司、专业和业余电影编剧、数字影像爱好者均可申报参加评选。参评作品均以单位名义申报。
3、参评电影作品分为:
(1)故事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2)纪录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3)科教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4)电影文学剧本;
(5)数字影像短片(含故事短片、动画短片);
(6)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
4、电影作品主创人员确定方法:
(1)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及数字影像短片等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表演、摄像、录音、美术。
(2)电影文学剧本主创人员为编剧。
(3)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的主创人员包括:编辑、撰稿、录音合成、配音及主持人。
5、已获得上届“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表演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原创作品。
2、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须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公映许可证或通过令的作品。
3、电影文学剧本须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公映、发表的作品。已拍成电影或未拍成电影的剧本均可参评。参评作者须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如系改编自他人的作品,应出具该作品著作权所有者授权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的有效文字材料;如出版发表,应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书号或刊号;有完整的剧本架构,符合剧本的篇幅长度。
4、数字影像短片须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的,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的作品;所有参评作品的版权具有原创性,没有因版权问题引起纠纷;故事短片长度在60分钟以内,动画短片长度在5分钟以上。
5、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须为2006年1 月1日至 2008 年 12 月31日间在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播出,且以电影的声音为素材,制作精细,构思、立意、选材、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节目听众喜爱,收听率较高。本届评选只在省级、省会城市和单列城市广播电台范围内推选作品,节目长度在 60 分钟以内。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电影类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5 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二届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各市、大企业影(视)家协会在当地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本市、本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有关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电影家协会申报。申报以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1-2部作品。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影协主办的电影节(奖)获奖作品不受数额限制。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省电影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参评艺术作品奖者应填写《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数字影像短片附DVD光盘(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2套、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宣传海报3张(附海报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电影文学剧本附300-500 字的故事梗概;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附CD光盘2套、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所有曾获奖作品应出示获奖证书原件及证书复印件3份。
3、各单位须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申报表、DVD、CD光盘及有关资料报省电影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4、作品初评。初评委对申报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和省电影家协会负责。
(省电影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于海丰、武洪昌 电话:0531-86059019,0531-86059020)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电影家协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2766号山东文化艺术大厦
邮编:2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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