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9-05-11 13:18:59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曲艺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曲艺作品(包括相声、小品、评书、鼓曲、快书、快板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3、确认作品创作时限以初次立在舞台公开演出或电台、电视台播出时间为准。
4、曲艺类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作者、演员、伴奏、音乐设计、导演。在填写申报表时,演员不得多于6人(只体现主要演员);伴奏不得多于6人(只体现主要伴奏者);音乐设计、导演各限1人。兼职者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
5、已获得上届“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表演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入围过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央电视台、中国曲协或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单位及省曲协主办的比赛或评选。传统节目、过去的成品节目不可申报。
3、参评作品应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公开演出40场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曲艺类设一等奖1名,奖金4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二届泰山文艺奖曲艺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各市、大企业曲协(没成立曲协的直接由文联负责)在市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各地、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剧协申报。申报以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申报2-3件作品,济南、青岛两市因各含一个专业曲艺团,可申报3-4件作品。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2、参评者均应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填写《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曲艺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包括作品演出实况光盘(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演出场次证明、参赛及获奖情况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3、各单位须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报省曲艺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4、作品初评。初评委对曲艺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曲艺初评委员会和省曲艺家协会负责。
(省曲艺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晏伟 电话:0531-86059017)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曲艺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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